2008年10月5日

可塑性校規:尊重

在絕大多數的字典裡,對一個字詞的解釋,一定是由兩部份組成:字義及例句
利用一本沒有例句的非專業字典,查詢如"尊重"等抽象詞語的時候,往往會令查閱者對其字義抱有疑問

因為,抽象的概念,沒法以有實際意思的詞彙解釋
要以其他詞語解釋的話,只能使用其他的抽象詞語
然而,其抽象詞語的解釋,亦會是原先的詞語的解釋

以 台灣教育部重編詞典修訂本 為例
"尊重"其中一個解釋是"敬重",但是"敬重"的解釋亦可以是"尊重"
(台灣教育部重編詞典修訂本:http://dict.revised.moe.edu.tw/)

這點,是與沒法消除的語言的含混性有關
某一個抽象詞語的字面解釋,必定是建基於其他抽象的詞彙中
就與"尊重"一詞一樣,它的意思就是"敬重",然而"敬重"又可以解成"愛載",但是"愛載"卻不能解作"尊重"
所以,要從字面上了解何謂"尊重",就如定義"上"、"下"、"左"、"右"等抽象詞彙一樣困難
你總不能以"下的相反",作為"上"的解釋,這會讓其他人對"上"的意思造成誤解

你要讓其他人了解何謂"上",就只可以舉出大量例子
因此,人們亦將趨向以舉出大量例子的方式,讓我們明白何謂"尊重"

其實,用作解釋某詞的意思的例是足夠多的話,以舉出大量例子的方式說明詞義是沒有問題的
而且,舉出大量例子說明詞語的意思,是幼兒了解詞義的最主要方式
但是,如果某詞的意思過於廣泛,而導致可用例子比較少的話,則可能會帶來問題

就以"尊重"為例,我們日常生活遇到可作為"尊重"的例子實在太少
因為,"尊重"這詞不可以獨立使用,一定要配合其他名詞
然而,"尊重A" 與 "尊重B"的含意可以相異

"尊重教師"可以包括專心上教師的課堂、照教師的指令行事、不以任何形式攻擊教師
不過,對於"尊重其他宗教"的定義,是異於"尊重教師"的
因為,尊重其他宗教是不包括,按照其他宗教的經典行事

但是,"尊重其他宗教"與"尊重教師"的行為,都可以被統稱為"尊重"
所以,要找出一個 能包括尊重的所有意思 的例子,是相當困難的

當一個詞語的意思,得不到充份的定義的時候
不同人對同一詞彙的解釋便會不同
這事實帶來的問題,多見於法律方面
因此,在制定法律的時候,往往都會出現"釋義"的部分
利用可用例子較多的詞彙,解釋一些關鍵字眼,盡可能避免灰色地帶的出現,以保障執法者與市民的利益

反過來說,當沒有針對關鍵字眼的解釋的時候,法律便可能大量出現灰色地帶
遇到這情況,市民與執法者對法律條文的意思,便可能出現分歧
造成守法及執法上的困難,更甚之則利用灰色地帶"犯罪"

在民主社會中,這問題是絕對不容出現的
但是,這問題在專制社會中也不會出現,因為,有專制社會中沒有法律

法律的嚴格意思,是某地區內的所有人之權利與義務
專制社會的法律,大多只是說明人在違法後的刑罰,並不包含人所擁有的權利
所以,專制社會中的法律,形容成刑律為佳

因此,當刑律出現灰色地帶的時候,關鍵字的最終意思,必定會從執法者所決定

3 篇回復:

tim713 提到...

當立法者便是執法者時,其法律的成效會是最大和最正面的。皆因執法者深明那些法律中,所含的願景和目的。

假若,立法者失去執法的權力時,繼任的執法者並不會完全明白那些法律背後的意義。那麼,那麼繼任的執法者便不能承上啟下,再延續那些法律所鼓吹的風氣。

簡單而言,繼任的執法者是會對一些關鍵字,作出了一些跟法律背後的意義背道而馳的解釋。最終便是既毀了那法律,又令被管治者不滿。

PeterShek 提到...

嗯,你提供的三段文字,可以完全取代我那串文字的最後三段
但是,取代後的整體意思便有很"微妙"的分別了 :)

Huen 提到...

哈,原來是為了令人得到自由的規則,反成了最大的缺憾,成為執法者為所慾為(?)的借口。是出於好心?還是為了甚麼?不知道。畢竟世上沒有由人所定而又完全的法則,且看美國這以資本主義為傲的國家便可知道。